原告张*诉被告郑州市泰合盈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12月2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泰合盈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0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经营合同,原告租赁被告经营的郑州市地一大道美食广场E18商铺进行餐饮经营,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缴纳了保证金、进场费、水电表押金及2010年3月23日至12月22日的管理费、物业费、公摊费等费用。2010年10月18日,郑州地一大道的所有人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因被告拖欠其租金、物业费,解除了与被告的合同,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停水、关闭营业场所等手段,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调解决遭拒绝。鉴于原、被告所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