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鉴定书、毒品计量证明、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卿华东、何**、周**、xx敏、王**、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卿华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但提出是受何某、詹*、王*指使,请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在公安监控之下,客观上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被告人卿华东不是本案毒品的购买者和贩卖者,归...(本文书还有10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