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王*、彭**、彭*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彭**、彭*与被执行人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玉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3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玉执字第****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判决书第二项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彭*、彭**、王*2000至2004年该村益款3600元已执行到位。判决书第一项原告彭*、彭**、王**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