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陈**诉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花山区征管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及任*、陈**的委托代理人汤**,被告花山区征管局的负责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陈**诉称,2016年9月27日,被告强*原告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后,原告了解到安徽省政府就该地块征地批文已经过期失效,且被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现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为0000353)违法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任*户房产分户图;3.皖政地(2012)311号文。证明两原告诉讼资格且皖政地(2012)311号批复已失效。
被...(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