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男,1963年7月**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情况下认定谢**侵占谢**宅基地18.2平方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谢**不应返还谢**36400拆迁补偿款。
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36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均系原关津乡谢*村谢*组村民。原、被告均有一处相邻的宅基地因新蔡县外环路拆迁被征用。其中原告系空宅、被告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