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矿置业公司)、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物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地矿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被告新亚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地矿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与皖江东路交口地矿家园**号楼**室。原告付清房款后,于2013年12月30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2014年4月4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2014年9月至10月,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2014年12月开始,原告将涉案房...(本文书还有2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