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河口市张集中心卫生院、李**、伍*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另案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依法中止审理,鉴定完毕后恢复诉讼)。原告老河口市张集中心卫生院、李**、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河口市张集中心卫生院、李**、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老河口市张集中心卫生院车辆施救费、维修费等合计17915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李**医疗费1708.20元、误工费191.20元、护理费9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各项损失共计2139.4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本文书还有4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