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一天,王**找到马**要求其为自己儿子王**到云南省购买妇女为妻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之后马**联系了汤**(另案处理),汤**联系了范**(另案处理),范**又联系了被告人梁**,被告人梁**通过何**、韦**(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到了贩卖越南籍妇女的人。马**遂后带着王**、王**父子到云南省河口县一宾馆房间内,从被告人梁**等人处以人民币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拐到境内的越南籍妇女罗*作为王**的妻子。被告人梁**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罗*于2016年6月6日报案至灵璧县公安局而案发。被害人罗*现已被解救回国。
被告人梁**于2017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河口县公安局南溪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罗*的国籍和越南老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处第106号公文证明,被害人罗*系越南国籍。
(2)中越两国打击拐卖妇女案件嫌疑人移交(接收)书、护照等证明,2016年9月12日安徽...(本文书还有4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