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关于杨**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杨**的父亲杨*儒为楞塘坡村民,杨**原与杨*儒同一户籍。2008年2月25日,杨**与杨*儒分户,但仍具有的户籍。2004年2月27日杨**与同为农业户口的邕宁区蒲庙镇联团村那福坡村民韦令人结婚,结婚后虽在夫家务农,但其户籍并未迁入夫家,并未取得夫家所在地的承包地及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待遇,亦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仅以杨**外嫁及在夫家生活为由,主张杨**已丧失的成员资格,于法无据。据此,杨**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杨**的主张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015年12月之前,因司法政策问题导致杨**客观上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益,此期间不应计算诉讼时效。前四期征地补偿款均系2015年之前发生,故对楞塘坡2、3、4、5、6队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应否获得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