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诉被告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刘**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2.判令刘**、李**偿还原告截至2016年3月21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罚息3672.55元、违约金800元;3.判令刘**、李**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400元;4.判令刘**、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