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彭**与原审被告醴陵鸿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嘉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案外人余**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余**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和(2015)醴法执字第1418号执行裁定,再审该案;二、解除对再审申请人余**挂靠在被申请人醴陵鸿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扣留在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的劳务费50万元;三、本案再审费...(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