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桂永旺养殖场与被告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桂永旺养殖场的投资人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桂永旺养殖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项共计511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开始在临桂区山口黄家11号塘福田建设了养殖场,投资近三十万元修建基础设施,开挖鱼*用于养殖鸭子、鱼。从2011年2013年,原告养殖收入都在二十余万元,2012年达到了四十多万元。2013年,被告在原告养殖场直线距离230米处建设了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场与养殖场距离太近,导致原告养殖场内饲养的鸭子、鱼生长不良,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选择的垃圾填埋场与其养殖场距离只有230米,其选址违反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第4.0.2条中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第3项:“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内的地区”的规定。原告多次找到...(本文书还有4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