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人寿财险信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03民初****号判决;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事故车辆放在事故现场,并且知道他人己经报警之后,才离开现场,并没有要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不应认定为逃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本文书还有3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