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粤0606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一、冻结了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的银行账户20×××08内存款人民币1260000元;二、冻结了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中山分行的银行账户39×××97内存款人民币1260000元;三、查封了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xxxxxx【土地证号:集(2014)xxxxxx**】的不动产;四、查封了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雁村【土地证号:国(2014)xxxxxx**】的不动产;五、查封了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雁村【土...(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