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代理人沈*、杨*,被告大裕市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的《商*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52000元及赔偿损失(以52000元为基数,从原告付款之日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中国东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项目是被告承租武警广西总队土地的投资项目,由被告负责运营管理。2016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承租商*位于南宁兴宁区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所属的“中国东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项目的**层c区048号商*,合同价款为52000元,期限12年,被告逐年返还原告商*经营收益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给被告。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出租商*宣...(本文书还有4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