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莫**的申请追加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物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的委托代理人沈*、杨*,被告大裕市场和第三人天诺物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商*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66000元及赔偿损失(以66000元为基数,从原告付款之日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商*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承租商*位于南宁兴宁区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所属的“中国东盟(国*)汽配电商产业园”项目的**层**号商*,合同价款为66000元,期限12年,被告逐年返还原告商*经营收益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给被告。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出租商*宣传时有欺诈行为,并且被告出租转让收益的商*不具有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出租商...(本文书还有4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