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陈**、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吴**两次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7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长期向原告林**借款,于2016年9月4日,双方经过结算确认,由被告陈**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约定,被告陈**尚欠原告借款170000元,每月按借款本金的2%向原告支付利息。另经核实,被告陈**与被告吴**系夫妻,本案借款用于被告吴**投资工厂所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吴**均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本文书还有3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