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吴**、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44000元给原告;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鹿化工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2日,被告吴**以做生意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44000元,并称该借款与妻子黄**商量过,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时间为六个月。2017年7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被告吴**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因为做生意亏本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