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吴**、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佛力公司)、泗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银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银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砖款343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是被告佛力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佛力公司是承建单位,被告银泰公司是发包方,原告为被告佛力公司送砖头。2016年1月1日经结算共欠砖...(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