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甲、潘*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甲、潘*乙及辩护人徐**、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潘*甲、潘*乙经事先商量,驾车到绍兴市柯桥区杨*桥镇杭金衢高速绍兴连接线凤凰山隧道口,采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窃得vv224*25+1*16型电缆线250.50米、vv224*35+1*16型电缆线202米。经鉴定,被窃电缆线合计价值37844.20元。
2、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甲、潘*乙经事先商量,驾车到绍兴市柯桥区杨*桥镇杭金衢高速绍兴连接线凤凰山隧道口,采用上述同样方式,窃得vv22...(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