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张*与被告宋**、德州宏通********、平原县汽******、中国平安*****************、王*、西平鑫达********、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宏通公司、平原汽运公司未到庭。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8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王*驾驶q29818(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湖南段1336km﹢350m处时,因过度疲劳驾驶且避让前方车辆时判断失误,与前方同车道由被告宋**驾驶的鲁n×××××(鲁n×××××)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被告王*车辆上的副驾驶乘客张浩受伤,两车受损及所载货物、公路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浩在事发后被送往临湘市中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共计花费医药费168087.26元(其中已缴纳医药费50000元,尚欠医药费118087.26元)。该事故经临湘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宋**负事故次要责任。
2、被告王*驾驶的事故车辆豫q×××××(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均登记在被告鑫达公司名下,被告王*驾驶的上述事故车辆挂靠被告...(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