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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广林************与被告南宁沛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桂01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0
  •  
  • 【案例概要】

    原告南宁广林市场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林公司”)与被告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沛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凌伟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淑丹和人民陪审员罗*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丁鸣担任记录。原告广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沛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林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150万元商誉等无形资产损失费;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广林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南宁市油毡厂,南宁市油毡厂于2011年4月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国资委批准改制为民营企业2011年7月,南宁市油毡厂更名为南宁广林市场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为了弥补改制出现的负资产360万元及支付改制企业49名在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130名退休人员和1名离休人员的安置费用,原告与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六年的《承包经营合同》,该经营合同以南宁广林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按照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如因政府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征拆时,乙方须配合搞好搬迁工作,按甲方规定时间搬迁腾空,且甲方根据被征迁时乙方的商誉等无形资产受损、收益资产情况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300万的商誉等无形资产损失费,原告在2011年6月因高铁建设的需要,拆除市场铺面33间,约1746平方米按照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损失费2014年11月由于中华园湖立交的建设,又拆...(本文书还有62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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