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张**、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被告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欣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向原告熊**返还购房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张**向原告熊**支付利息12000元(以购房款3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8月5日),今后的利息按2%支付利随本清;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熊**与张**为嫂弟关系,平时关系较好。2007年张**以其所在的柳*地税局有集资房指标为由,让熊**参与集资。双方口头约定,由熊**以张**的名义参与集资建房,熊**按建房进度交建房款给张**,再由张**以自己的名义向单位交款,购买柳*市地税局位于柳*市柳*区山水龙居集资房一套,张**在得房之后再将集资房过户给熊**。熊**在2007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根据建房的进度多次向张**交付房款,截止2011年5月12日熊**向张*...(本文书还有3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