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8月期间,在张某1(在逃)的组织下,被告人张*、周**、赵*、范*等人先后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如意大厦**室和**室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通过网上宣传及他人介绍等方式联系持信用卡的客户,张*等人利用张某1提供的资金通过pos机帮助持卡人先归还银行欠款,随后再将该款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转回,或者以虚假消费的名义代刷信用卡,随后再将款归还,以此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收取1%至1.5%的手续费。其中被告人张*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8月20日案发在该地点...(本文书还有9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