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屈原管理区黄金乡禾鸡山村民一小组、屈原管理区黄金乡禾鸡山村民二小组、屈原管理区黄金乡禾鸡山村民三小组、屈原管理区黄金乡禾鸡山村民四小组、屈原管理区黄金乡禾鸡山村民五小组、屈原管理区黄金乡禾鸡山村民六小组起诉状,其诉称:1997年7月29日,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发布屈政办(1997)05号通知,就建设种猪场征地和建设作出了规划,同年8月10日,种猪场建设指挥部与黄金办事处签订《新建种猪场划(拨)土地协议》,将属于起诉人所有的152.01亩土地征收,并注明土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同年9月10日,种猪场建设指挥部、黄金办事处和屈原国土局达成《关于黄金办事处划给种猪场土地面积的补充协议》,增加征地137.16亩。屈原管理区管委会确定征地方案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对起诉人进行补偿,而是在未经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1997年9月2...(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