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暴**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和调查,因二审无新证据、新事实和理由,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暴**已经支付王**88100元,另王**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王**106000元。鉴于以上事实,就本起交通事故王**已经获得的赔偿为194100元(88100元+106000元),该金额已经超过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金额。暴**对于王**的追偿是基于王**获得的赔偿已经超过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