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魏*、张**、张**与被告孙**、王**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北路**号**栋**号户业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与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北路**号**栋**号户业主诉讼代表人丁**、蔡**、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王**、魏*、张**、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张超之死亡赔偿金158,6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5,648元、丧葬费30,934元、交通费6,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从大通二中商住楼业主委员会(未登记备案)承包了大通二中商住楼暖气主管道更换及下水管道维修工程后,雇用张超到该工地工作。2016年8月11日,张超在地沟中窒息不幸去世。张超死亡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如诉请求。
原告张**、王**、魏*、张**、张**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阜城县公安局码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张**与王**是夫妻关系,并证明张**和张**是张**和王**的孙*女;2.阜...(本文书还有4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