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胡某2、胡某1、第三人桂林市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胡某2、胡某1的委托代理人吕**,第三人桂林市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违约并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二十万元,并以十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中介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原、被告在桂林市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0001334号《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将自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兴进·上郡**栋x号房屋卖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7月向被告支付了十万元定金。2017年12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同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迟迟不同意前往办理过户。...(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