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广顺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察右中旗鑫丰密封材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赤峰广顺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1、贾**为察右中旗鑫丰密封材料加工厂经营者之一,应与察右中旗鑫丰密封材料加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一审的庭审不难发现,无论是事前的磋商,与贾**商谈所有事宜,包括价款,吨数等利益性问题,还是合同签订所需要察右中旗鑫丰密封材料加工厂的公章,亦或是供货后的对账及货款的给付,上诉人均与贾**直接联系,所有事情均由贾**直接决定。其中不容忽视的细节为,第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均由贾**直接确认,且亲手持章在察右中旗鑫丰密封...(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