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许家湾33号家中,以人民币150元向吸毒人员袁*贩卖毒品“麻*”2颗及少量冰毒后,袁**被告人张某家中用吸壶吸食了“麻*”。
另查明,吸毒人员袁*于2014年4月22日晚11时许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尿液检测,其m-amp项呈阳性,证明其吸食过毒品。随后公安机关根据袁*的交代,于当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22日晚上11时许,民警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葛化广场附近巡逻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后将两名男子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两名男子名为刘*和袁*,经毒品尿液检测,两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刘*、袁*承认吸毒的事实,并供述毒品(麻*)是从张某处购得。民警遂前往张某家中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讯问,被告人张某交代2014年4月22日,将毒品贩卖给刘*和袁*的犯罪事实。
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