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王**与被告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葛**、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王**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2675.4元;2、判令被告支付葛**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260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15日12时50分许,被告驾驶皖s×××××小型轿车沿商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老三义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葛**驾驶电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过斑马线)...(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