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思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发、张**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思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大河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上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2.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对“思念”与上诉人之间的关联性及影响力进行查明,属事实不清。“思念”二字与上诉人的名誉权密不可分,反映了上诉人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体社会评价,对上诉人的名誉具有直接影响。一审法院未能就“思念”二字与上诉人之间的关联性及影响力进行查明,属于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未能就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查明,属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侵权主...(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