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齐**因与新农民杂志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齐**的委托代理人马**、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新农民杂志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所提供的《绿色优质薄皮核桃生产》一书,系李**、齐**主编。根据法律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就说明主编对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各个独立部分的著作权由其作者单独享有和行使。该书中涉案图片具有明显特征的独立作品,未注明原告是作者,从原告提供的现有根据看,不是原始照片的复制品,不是该作品的原件,不能证明证据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也就不能...(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