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以下简称徽行蒙城路支行)与被告汤**、张**、万**、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蒙城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张**、万**、何**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徽行蒙城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汤**、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79351.91元及利息674911.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等,之后的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汤**、张**承担徽行蒙城路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000元;3.徽行蒙城路支行对万**、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屋(产权证号:庐06××47)行使抵押权,以此抵押物...(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