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恒剑********、范*与被上诉人黄**以及原审被告王**、董**、齐**、刘**和原审第三人童**、舒**、吴**、祝**、祝**、董**、祝**、俞*、汤**、董**、夏**、董**、董**、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主要问题如下:1.违反程序将刘**(女性)列为被告,黄**的起诉书中有将刘*峰(男性)作为被告,但在一审庭审中黄**当庭对其撤诉,且事后并未追加刘**(女性)为被告。2.黄**主张的诉讼请求为2012年4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款本金8458.48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起算时间是2013年5月21日),并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4月9日之前的债务已经结清。一审判决错误将黄**的诉请借款本金8458.48万元写为6608.48万元,且将2012年4月9日之前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一...(本文书还有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