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龙威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何**因与被申请人大同市浙南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龙威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何**的再审请求是:1、请求再审法院撤销(2018)晋02民终****号判决书,依法再审;2、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被申请人与2010年12月23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389000元,申请人已经支付预付款80000元。但是申请人后来退回1300米皮带,单价120元每米,共计156000元...(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