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李*1与张*离婚;2、婚生女李*2由李*1抚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李*2年满18周*);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李*1与张*于2007年相识,2009年8月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婚生女李***出生,××××年××月××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1与张*举行婚礼仪式之后,都没有收入,经常因家庭生活发生争吵。为了给孩子李*2入户口,双方才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此以后,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截止到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三年多,夫妻之间已经...(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