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韩**、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3日,二被告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150000元,当天,原告支付给二被告50000元现金,2010年5月24日原告向二被告指定的账户内转入2100000元现金,原告先后两次共借款给被告2150000元整,二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并保证三个月内归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二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因逾期偿还借款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4294.11元(从2010年8月2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付款之日;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