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平因朋友的车辆被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扣押,而委托朋友到被害人施×处说情,后因朋友未说成事最终仍被罚款1500元,被告人李*平心存不满。2010年5月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李*平驾驶豫G******牌照银灰色昌河北斗星汽车在辉县市南环碰到被害人施×乘坐的豫G******牌照黑色现代汽车后,李*平即驾车尾随师瑞所乘坐车辆从辉县市跟踪到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前,在师瑞等人下车离开后,李*平将车辆停放在被害人施×的车辆后面等待被害人施×回来。从录像上显示,在此期间,李*平驾驶其车辆朝着被害人车辆方向进行了两次试车行为。上午11时12分,当被害人施×返回准备上车时,被告人李*平驾驶其车辆加速撞向施×,未造成损害后果。
另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给被害人施×造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新乡市工商银行室外监控录像照片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驾驶其车辆在案发现场...(本文书还有3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