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姬**、郭**因与被申请人晋城市巨兴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兴达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晋城市百事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恒兴公司)、一审第三人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姬**、郭**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巨兴达公司并未向百事恒兴公司支付借款。2014年11月13日,姬**、郭**虽然与第三人辛**以及刘*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向第三人辛**以及刘*借款152万元,但是第三人辛**并未将该笔借款支付给姬**、郭**。根据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11月2...(本文书还有1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