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明的朱*某参与殴打他人的事实为:2013年9月24日22时许,黄某某因琐事与张某甲发生纠纷,黄某某纠集人员对张某甲方实施殴打,朱*某闻讯赶到现场对张**殴打;朱*某离开现场后,黄某某又纠集李*某、乔某某等人又对张某甲方殴打,致张某甲轻伤,张**、仝某某轻微伤。2014年2月27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本文书还有3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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