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王**、闫*及一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闫*向王**偿还的全部借款系发生于2012年12月**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四次共计199.9万元的借款。该借款事实有闫*与王**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足以为证。但王**提供的全部证据并无张**就上述四次借款行为提供保证担保的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张**对上述四笔共计199.9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没有事实根据、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据以判决张**对上述199.9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主要事实证据系合同编号为保从字(2014)第...(本文书还有1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