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2014年11月25日,佳兴市政公司与天顺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期、质量标准、保证金、违约责任、总价合同计量方式(按总价下调3%)、每月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总价扣留5%等内容,上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佳兴市政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天顺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一、二审判决天顺达公司支付佳兴市政公司相应的工程...(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