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与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包**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及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诉称:原告所有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朝阳***小区3-**号楼**层**单元**室**号.54平方米,于2013年8月租给冯*杰,现租赁期已过,要房时发现被告刘**在此居住,因原告与被告刘**没有租赁关系。故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交由原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刘**辩称: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涉案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前妻冯*杰在出卖该房屋时并未通知或告知被告,故被告对于买卖房屋并不知情,而且居住至今,并未交付。其次对于...(本文书还有1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