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吕**、五原县沃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吕**及被告五原县沃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3日,被告吕**雇佣我给沃丰公司大门干干挂石*,我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在做工中,因角磨机磨片破裂将我左眼及上眼睑划伤。经送至医院治疗产生1万多元医疗费全部由被告吕**负担。出院后经鉴定伤残为七级。经与被告协商处理,被告称无力负担。而沃丰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依据相关规定,雇员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吕**赔偿原告医疗费9131.7元,误工费5424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24...(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