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龙志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重医附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曲龙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龙志诉称,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因双眼视力下降到被告处眼科就医,经专科检查:右眼视力为0.6,左眼视力为0.3,oct;左眼黄斑水肿,原告被诊断为双眼增殖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并于同日住院治疗。后被告对原告行视网膜激光治疗,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出院。术后,原告感到视网膜出血且视力下降严重,遂于2012年5月24日到西南眼科医院检查,右眼视力为0.4,左眼视力为0.04:左眼黄斑玻璃牵引,右眼黄斑水肿(轻度),并被告知黄斑牵引系激光治疗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术后并发症之一。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在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手术同意书没有经过原告本人同意,且没有向原告如实告知治疗方案以及该方案将可能导致的后果,剥夺了原告对病况及手术后的知情权,使原告丧失避免风险发生的选择权;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在原告不知情...(本文书还有4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