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1时30分许,被告戴**驾驶被告尹**所有的湘e×××××号小车在邵东县城永利大酒店地段,与横穿道路的原告何**相撞,造成原告受伤。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戴**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何**伤后在邵东县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许昌市人民医院住院45天,共花费医药费107201元(其他收据等非税务发票不予认可,未计算)。被告戴**已垫付69742.5元。2018年3月16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目前诊断为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损伤评定为构成十级伤残。2018年3月21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本次损伤躯体伤残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预计约需7000元或以...(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