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阳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的法定代理人苏**、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曾**、被告邵阳天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28363.63元。庭审中,原告将起诉的标的额增加至831153.6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18时26分许,被告曾**驾驶湘e×××××号车,在邵东县s315线294km处,撞伤行人原告申**。邵东县公安机交通警...(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