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先予执行医疗费用80万元。担保人苏卫伟以其所有的豫e×××××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担保人苏方敢以其所有的豫e×××××号斯柯达轿车一辆,担保人赵*成以其所有的豫e×××××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担保人陶*改以其所有的豫e×××××号雪佛兰轿车一辆,担保人韩*见以其所有的豫e×××××号吉利轿车一辆,担保人陶守占以其所有的豫e×××××号北京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