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马*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下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坪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马*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坪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两原告工程款120041.55元;2.庭审中,两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由两被告支付,以被告所欠工程款为本金,以年利率6﹪,从2009年5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07年6月8日,两原告以麦积区马跑泉镇马*工程队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麦积区下坪村的村级主通道及水渠建设工程承包给马*工程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造价65元;质量要求为,水泥路面厚度20公分,路面宽4.5米,混凝土标号c250号。合同签...(本文书还有2073字未显示)